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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德州市:关于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降低担保费用的通知

文章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23 11: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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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件、降低担保费用的通知

各科、管理部、担保机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贷款,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担保费用,对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所应提供的要件及承担的费用做如下调整:

一、取消收入证明。以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月工资收入。配偶已经退休,以其退休金为收入;配偶没有退休又没有缴存公积金,其工资收入视为零。缴存职工不认可以缴存基数为依据确定工资收入的,可以提供半年以内的工资流水确定其工资收入。

二、取消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房产证明。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只开具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明及不动产证明。

三、压缩合并贷款审批资料。取消须借款人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资料》、《个人贷款审批表》等资料,统一使用业务软件系统提供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四、取消部分购房合同复印件。所购住房为已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备案的期房,申请贷款时,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办理抵押手续,以在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到的《购买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所需信息》代替购房合同复印件审核并存档。

五、降低担保费用。采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进行贷款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不得另行收取工本费等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22日起执行。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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