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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提取指南——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文章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7 22: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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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指南

为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职工办理各项提取业务,依据《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对提取流程进行了简化调整,望各缴存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提取指南,提供提取要件,申请办理业务。

一、申请范围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且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的职工。

二、办理要件

1、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公证书的内容必须明确继承人身份;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同时此公证书须体现出“公积金本金及利息”字样。

3、身份证明;

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

②单位为死亡职工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公积金联名卡(仅限于单位代办时提供);

5、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提取审批表所填写内容需要打印,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

三、提取额度和时限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随时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

四、办理场所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各分支机构。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提取条件应予以核实,由所在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加盖印章;

2、提取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相关要件到任意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

3、由各分支机构对申请提取职工提供的相关要件进行审核;

4、经审批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持提取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

5、业务办结后,提取人需将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回联交回单位记账。

六、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七、注意事项

1、委托单位为死亡职工代办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死亡职工未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不予受理。

2、委托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的,须在本单位所属管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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