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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宣城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21: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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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度宣城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8819元,即月平均工资为5735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我市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205元,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2065元,月缴存总额上限为4130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年度社保基金缴纳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特此通知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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