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支持广大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作用,提高缴存职工的购房能力,更好地满足职工对公积金贷款的需求,同时,也为了解决接近退休年龄职工申请贷款因年龄限制而导致贷款额度偏低的问题,使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根据《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现行的15万、10年分别调整为25万、15年。
二、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借款人年龄限制。借款人仅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质押贷款的,在不超过最长贷款期限的前提下,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5年。
三、工资质押贷款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仍执行现行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不做调整。
各管理部、各科室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社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在执行中如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中心信贷科联系。
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