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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08 06: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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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张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经研究自2016年 10 月 1 日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635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高于12%,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3924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执行省政府规定的132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月缴存额最低为132元。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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