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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文章来源: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11 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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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酒钢(集团)公司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分中心负责酒钢(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十三、工作调离本市的(包含提取和转移两种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贷款冻结和担保冻结的除外);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嘉峪关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提取范围、资料、时限和额度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市中心、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本条所称的购房,是指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仅限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情形。

(一)在本市购买商品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公积金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备案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在本市购买现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公积金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备案生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集资房)、保障房。

此类房屋需由建设单位向市中心、分中心提供项目建设要件做提取备案,购房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备案资料: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或房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购房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复印件,单位自建房需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批的分配名单(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中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公积金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或有关批复文件。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备案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注:购买兰州市铁路系统的经济适用住房还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专用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兰州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的印章),兰州铁路局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协议书(视为购房合同、并需加盖兰州铁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的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契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全款发票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在本市购买拆迁安置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原地回迁房: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

异地安置申请资料按购买商品房提供。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新购住房与原拆迁住房面积相抵后应补交的房款差价款,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

2.申请资料: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复印件;

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

3.提取时限:以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款(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大修自住房屋。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3.提取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只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款(房屋大修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付款凭证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八)异地购房

本条所称的异地购房是指职工本人、配偶、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在嘉峪关地区以外的地方购买住房的情形。

◆在嘉峪关市以外的地区购买期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发商公章)、开发商银行卡账号(具体支行名称、加盖开发商印章、房款未付清时提供)、房管部门签发的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或网签合同备案信息。

3.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生效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或者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嘉峪关市以外的地区购买二手房: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已过户于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时限: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三年内有效,每套房提取最多不超过两次。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全款发票和契税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且不超过提取人当前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

◆按年部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或市中心、分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贷款余额单。

3.提取时限:贷款发放超过一年后,职工可申请按年提前部分还贷。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贷款所剩本息余额。

◆一次性结清还贷:

1.提取范围为:职工本人、配偶、直系亲属。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或市中心、分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贷款余额单。

3.提取时限:贷款发放超过一年后,职工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还贷。

4.提取额度:符合条件的提取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所剩本息余额。

三、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市中心、分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仅限公租房)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仅限公租房)、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个人房产信息调查表、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提取时限:在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及相关资料同时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或两次。

4.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500元/月,一年内提取一次或两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账户内公积金缴存余额。

四、离休、退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证明(《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休批复文件)。

3.提取时限:以退休证或批复上的退休时间(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为准,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签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日期(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含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原件。

3.提取时限:以死亡时间(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但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

2.申请资料: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1—4级伤残证明(《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中的任意一项)、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提取人所居住的社区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提取人所居住的社区提供)。

3.提取时限: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提取不超过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不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全额销户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非本市户籍职工或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间(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为准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未重新就业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出具的失业、未再就业证明。

3.提取时限: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时间为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一、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时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效期内均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二、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本条所称的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或称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治疗周期较长、花费巨大的疾病。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配偶。

2.申请资料: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证明(加盖医院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住院诊断证明书)、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嘉峪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印章),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出院的还需提供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患重大疾病,未住院治疗的,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重大疾病,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外地门诊重症统筹基金结算表(加盖嘉峪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印章)、在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证明(加盖医院章的病历复印件或者诊断证明书)、本年度在县级以上医院门诊费用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时限: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需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在治疗期内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职工本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中本人负担部分。

十三、工作调离本市的(包含提取和转移两种情形)。

◆工作调离本市,需转移职工本人公积金的:

1.转移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调转文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中心提供)。

3.转移时限:以工作调转文件时间为准,账户为封存状态,可办理转移手续。

4.转移额度:全额销户转移。

◆工作调离本市的,需提取职工本人公积金的:

1.提取范围:职工本人。

2.申请资料: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调转文件复印件。

3.提取时限:以工作调转文件时间为准,账户为封存状态,可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注意事项:职工转入外地的,先由职工本人向转入地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再由本中心根据转入地中心发来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等信息进行审核并联系转移。

第七条 引进人才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按嘉峪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破产、撤并、关停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整体封存,且职工本人前来办理提取手续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出具的失业、未再就业证明;退休的仅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退休批复。

第九条 职工前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资料齐全的,市中心、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办理的答复。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一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

二、符合销户提取的情形可以在任意时间办理,不受当年提取次数限制。

三、职工如果在符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2种情形当年提取过一次住房公积金后,发生“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时,可以在当年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如果符合“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情形的,可以不受当年是否以其他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在账户余额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支付方式:

一、购买商品房、现房提取公积金时,房款未付清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开发商;房款已付清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提取职工本人;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提取职工本人;

三、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提取职工本人。

第十二条 司法冻结与划扣:法院提供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法院执法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扣款回单,相关岗位受理账户冻结和提取。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前来市中心、分中心办理并签写承诺书,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业务的,需要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柜台办理委托的,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或者代办人到市中心、分中心业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到业务大厅或网上业务大厅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准备提取资料。

二、提取初审:初审人员对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提取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与操作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并将提取资料录入系统,扫描提取资料原件及提取人影像,核定本次提取金额。

四、提取复审:复审人员对提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提取人身份及提取金额逐一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审批完成提取业务。

五、资金支付:出纳核实提取金额并根据支取原因开具支票或按结算系统授权支付流程支付。

六、提取人确认:职工本人或代办人对提取金额进行确认并签字,并在转账支票使用登记表签名、留存手机号码。

七、支票审核签发:出纳在支票上加盖一枚财务印鉴,并签字。

八、会计复核支票:会计审核支票金额,并加盖一枚财务印鉴,签字确认,并将提取资料整理制作凭证,月底结账时,整体入档。

九、记账与对账:会计岗依据当天发生的业务,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并记账,与会计、银行核对,完成当日记账与对账工作,未达账项由出纳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稽核审核签字。

十、提取人取款:提取人领取支票并在指定银行办理转账。

第十五条 本规程所有办理时限和提取额度中所称的“年”均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本规程要求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时提供的资料中,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房产信息调查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各部门和单位专门为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出具的资料必须保留原件,身份证、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他资料无法保留原件的均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保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用a4纸张复印,并留足装订线,其中身份证正反面必须复印在同一面a4纸内。

二、身份证明材料仅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到期后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均视为无效身份证件,不予受理;单位出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仅指有效期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若超过提取人单位规定的有效期限,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六条 稽核岗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以及单位和个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中心、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市中心、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嘉峪关市社会信用信息网及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黑名单;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市中心、分中心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提取咨询

第十九条 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和政策咨询渠道:(1)嘉峪关市中心业务大厅(302)咨询、酒钢分中心业务大厅(312)咨询(市房地产大楼三楼);(2)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3)拨打市中心业务咨询电话(0937—6284700、0937-6261767、0937-6261745),分中心电话(0937-6284633)咨询;(4)登陆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jyggjj.com)、分中心网站(www.jggjj.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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