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45号)

文章来源: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9-14 10:13:45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豫人社办〔2017〕1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376元/月、1256元/月、1136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在省政府发文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地要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PDF在线预览版)

2017年9月12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河南省: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增补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通知(豫人社工[2015]7号) 河南省: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省直统筹企业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2015]6号) 河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下发《关于2014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7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19〕3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卫老龄〔2020〕5号 河南省:关于空巢老人社区医养融合养老新模式的探讨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108号)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 河南省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豫政〔2021〕64号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