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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荆州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荆金管[2017]32号)

文章来源: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20 11: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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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城区各营业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及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就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如下:

一、停止执行缴存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又取又贷政策。职工或配偶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或申请贷款,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二、停止办理职工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公积金的互取、互贷、互还(已作为共同还款人的直系亲属除外)业务。

三、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执行;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上浮10%;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双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单职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提取、贷款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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