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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遂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18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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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切实解决生活困难且无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办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但在近一段时间的实际操作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单位在审核职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时把关不严,个别职工收入证明情况不实,个别职工提供虚假租房合同、虚报房屋租金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用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核实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

1.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核实其职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自住住房职工的租房行为,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家庭人均租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或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超过部分面积的租金在计算提取额度时按比例扣除。

4.租住别墅等豪华住宅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5.家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6.房屋租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市场价格审核认可。

二、严格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规定

1.严格计算提取额度。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年房租-职工家庭年收入*15%。

2.严格把握提取时间。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或一年以上。

3.严格执行办理程序。职工按规定备齐有关资料后,再填写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由单位核实、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职工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审批的金额将款项划转至职工单位,职工回原单位领取。

三、严格审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有关资料,防止弄虚作假。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提交的资料:

1.职工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住住房证明原件;

2.职工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配偶无收入的,需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未婚的,需所在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

3.租房合同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4.所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5.租房租金收据以及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凭条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6.职工身份证、户口本印件,并提供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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