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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关于印发《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民发〔2015〕36号)

文章来源:泸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0-24 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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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民发〔2015〕36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泸市府办发﹝2013﹞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正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60周岁以上城镇散居“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残疾、独居老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老人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向居家老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根据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条件的不同,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审核同意,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并确定补助标准。

自费购买服务的,可以向经核准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内容、形式、价格等。

四、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当前阶段,主要向以下三类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散居“三无”老人、农村散居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残疾、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政府补助标准

按照服务对象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执行,若今后补助标准调整,再另行发文通知。

五、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活照料服务;

(二)医疗保健服务;

(三)家政服务;

(四)紧急救助服务;

(五)精神慰藉服务;

(六)其他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服务的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六、基本要求

(一)工作要求

1、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2、按照与居家养老老年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4、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5、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并运用评估结果,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确定养老服务需求和照料护理等级、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规划布局养老机构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服务实体要求

1、应是工商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合法运营;

2、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5、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6、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七、购买服务方式

购买主体应通过招标、比选等各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购买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民政部门应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低于85%的,应暂停与该单位续签购买服务合同。

八、监督管理

(一)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直接发放给服务对象或挪作他用,确保政府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市民政局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区县居家养老政府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是否专款专用,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安排补助对象和资金的依据。

(三)各区县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统计、监督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结算居家养老服务经费。

(四)凡政府补助对象或其他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政府补助资金或挪作他用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被终身取消享受居家养老补助的资格。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经费的,应返还已骗取的经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查办处理。

(五)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市民政局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以及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等工作;区县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管理以及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对象评估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街道(乡镇)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具体的申请、审核、审批流程。严格把好政府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不错、不漏。同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动态调整,信息化管理。各区县应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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