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眉房金管〔2017〕43号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
《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由中心办公会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反馈到资金归集科。
特此通知。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4日
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的意见》(眉办〔2016〕1号)和《关于印发<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改革落实台账“三张清单”>的通知》(眉改办发〔2017〕1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眉山市境内有稳定收入的农村居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本人申请。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到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办理时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申请书》。缴存基数上限按眉山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总收入的三倍计算,同时符合全市缴存基数下限的规定。缴存比例统一定为20%(单位和个人各10%)。
(二)中心审批。各管理部窗口受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对通过审批的出具《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
(三)银行缴存。缴存人持《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款通知书》到中心指定的归集银行缴存。
(四)农村居民可实行住房公积金预缴存、委托缴存和异地缴存。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连续缴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可每年自由提取一次。
(二) 连续缴存且正常履行还贷义务的农村居民,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未正常履行缴存和还贷义务的农村居民,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申请。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村居民选定房屋,付清首付款,提交贷款所需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3、借款人在委贷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复印件,4、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首付款凭证复印件,6、首付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二)贷款面签。申请人及配偶携带贷款资料原件到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地点办理。中心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征信,申请人填写《眉山市进城购房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调查问卷》,签订《眉山市进城购房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表》、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据。
(三)贷款审批。中心根据规定审核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评估还贷能力、核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
(四)办理抵押。中心将通过审批的贷款资料移交委贷银行,银行通知开发企业及借款人办理房屋预抵押手续。
(五)发放贷款。银行核实借款人完成预抵押后,按照中心出具的《同意划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六条 贷后管理。贷款管理科和各管理部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防止逾期贷款发生。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眉山市农村居民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