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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对冲还贷业务的通知 眉市房金管函〔2016〕5号

文章来源: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4-21 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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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市房金管函〔2016〕5号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对冲还贷业务的通 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增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对冲还贷业务。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范围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其个人缴存账户(共同借款人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还贷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委托人在眉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委托人在眉山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签约注意事项

1、资金扣划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账户。

2、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以上三个扣划帐户的资金额应大于当月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金额。帐户资金不足的,执行扣划。帐户余额不足导致产生征信不良记录等后果由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

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列入代扣帐户后,该帐户不再允许办理提取业务。

4、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离婚、结(再)婚、申请提前还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进行协议变更并签订变更协议。未及时办理协议变更导致的后果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承担。

5、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变更,因联系方式不正确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承担。

6、借款人贷款本息结清、帐户封存或被有关部门依法冻结的,应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终止协议。未及时申请协议终止的后果由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承担。

三、业务开展时间

全市从发文之日起开展该业务。

已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面签委托提取协议。

今后新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即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窗口面签委托提取协议。

四、业务办理方式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六区县管理部和岷东新区管理部)办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对冲还贷业务职工人人知晓。

2、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实行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缴存,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对冲还贷业务的正常开展,避免给职工造成帐户余额不足导致产生征信不良记录等后果。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8日

正式文件见附件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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