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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制定出台《关于制定和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8-02-11 21: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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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使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立足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以满足老年人迫切需求为导向,以增进老年人福祉为目标,明确了22项重点任务,涵盖老年人医、食、住、用、行、娱等各方面。

一是健全家庭赡养政策,提出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省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健全完善高龄补贴制度、落实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全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是加大社会服务力度,明确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要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经常性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等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四是提升社会优待水平,要求有关部门和服务行业、网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为70岁以上或贫困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出要为老年人开展包括体检在内的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等内容。

五是推进宜居环境建设,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社区和老年人家庭适老化设施改造、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优先支持在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公共交通工具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优惠、加快公共交通场所和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等内容。

六是拓宽社会参与渠道,规定了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因地制宜配备文体器材和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支持兴办老年电视(网络)大学、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费等内容。(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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