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切实解决职工因所购房不具备办理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而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乌鲁木齐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保证贷款系指借款人和所购房符合《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担保方式为两名自然人保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两名自然人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所购房为乌鲁木齐辖区内,且不具备办理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的住房。
第四条最高贷款额度二十五万元。
第五条保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个人征信良好。
2、非夫妻关系。
3、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且近三年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4、至少有一名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职工。
5、男性不超过五十五岁,女性不超过五十岁。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和疾病患者的职工五年内不退休或病退。
6、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上年度乌鲁木齐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7、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8、不处于为他人债务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审核及发放:
1、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及配偶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保证贷款。
2、中心进行贷款“三级审核”。
3、借款人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解除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保证:
1、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保证贷款结清。
2、将规定年限内且足额的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房产抵押至中心。
第八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保证贷款操作流程》。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遇国家政策与中心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