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41881426/2015-000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5-05-07 13:09:06 |
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
文号 | 主题词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来源: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5-05-07 13:09:06 点击数:50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审核依据 |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审核机构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 |
决定机构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 |
审核标准 | 基本条件 1、借款申请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无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逾期还款记录。一个家庭(含单身)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即可申请。 2、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申请人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比例规定 1、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拍卖房、房改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工程预算总价的40%。 2、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总金额。 额度的归定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
审核内容 | 审核必备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复印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配偶在非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及缴存基数证明; 5、借款人配偶有固定收入但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本人完税证明或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且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如发薪单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能提供银行近半年工资卡明细手续的,出具近半年社保缴费明细,以社保缴费基数为借款人配偶收入的认定依据; 6、乌市辖区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通过担保公司担保与购买本地二手房以及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产公司业务除外) 审核资料及注意事项 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本地商品房的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交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账号证明,以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账号为准。 2、购买本地二手房 (1)在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二手房交易档案,资料包括:《乌鲁木齐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转让给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 借款人在提交售房人身份证时,售房人如采用委托公证方式出售住房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任意一方即可,同时审核委托公证书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或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集资建房(统建房)贷款由建房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归属,报中心、分中心审核备案集资建房、统建房项目手续,经办部门未接到审核准予通知的,一律不得办理贷款业务。 (2)集资建房(统建房)项目手续审核通过后,中心个贷科、分中心通知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所属辖区贷款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按通知要求办理贷款业务。 (3)贷款经办人员根据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的《职工集资名单》确认集资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4)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统建房购房协议》中购房人姓名、房屋面积、房屋总价与系统备案的相关信息应保持一致,如协议中的购房面积、房屋总价高于系统备案,以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
审核程序及意见 | 审核程序为三级审核 一、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非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提出意见。 二、复审 (一)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副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操作规范》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终审 (一)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操作规范》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及时审核并提出意见。 |
审核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制式表格到办理窗口领取 |
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电话:4630995) |
咨询渠道 | 12329、0991-4622912、4629197 |
责任追究 |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10:30—14:3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公地址:新民西街167号 |
乘车路线 | 乘35、62、73、61路等 |
本文地址: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