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41881426/2015-0000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5-05-07 13:31:32 | |
名称 |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
文号 | 主题词 | 住房公积金 审核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 ||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来源: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5-05-07 13:31:32 点击数:43
事项名称 |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审核(含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审批依据 |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
审批机构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 |
决定机构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审批条件 | 负有缴存义务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外国人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审批材料 | (一)单位缴存登记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附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所需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3、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个人账户设立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附表二); 2、设立个人账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或其新参加工作以来的月平均工资; 4、月缴存额中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5、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过期的不予设立个人账户; 6、已销户但销户不满一年的职工再次在同一单位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补缴销户所提款项。 (三)变更登记 1、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原件(附表七); (2)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缴存单位名称发生变化须办理此业务; (2)缴存单位所属行业、地址、联系人等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即可办理。 2、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原件(附表八); (2)信息变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职工姓名、证件号码信息登记有误或变更的须办理此业务; (2)由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 (3)姓名、证件号码变更的须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公安部门的变更证明等)。 (四)单位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表》原件(附表九); 2、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须办理注销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 (2)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 (3)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 (4)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 2、注销证明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文原件、复印件;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复印件;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原件、复印件;缴存单位因其他原因办理全员账户转移的,提供单位注销申请原件。 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须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非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二、办理 (一)岗位责任人:住房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及时办理。 |
审批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缴存业务表格 |
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电话:4630995) |
咨询渠道 | 0991-4622912 |
责任追究 |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10:30—14:3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公地址:新民西街167号 |
乘车路线 | 乘35、62、73、61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