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41881426/2015-000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 发文日期 | 2015-05-07 17:15:33 |
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
文号 | 主题词 | 住房公积金 审批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来源: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表时间:2015-05-07 17:15:33 点击数:43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事项 |
审批依据 | 依据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审批机构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 |
决定机构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审批条件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 (五)离休、退休; (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出境定居; |
审批材料 |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新房的(限一年内),应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交付首期的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限一年内),应提供二手房转让合同,契税发票及过户后的房产证;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产证;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及贷款银行出具的余额对账单;偿还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只提供基本材料; 3、职工因无房而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社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4、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提供《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原件。 5、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明;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继承公证书、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失业证明; 8、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定居证明; 注:提取方式为配偶或为配偶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
审批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非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批办理 (一)岗位责任人:住房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及时办理。 |
审核期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制式表格到办理窗口领取 |
监督检查 |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监察室(电话:4630995) |
咨询渠道 | 12329、0991-4622912 |
责任追究 |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办法》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 10:30—14:3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办公地址:新民西街167号 |
乘车路线 | 乘35、62、73、61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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