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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

文章来源:青海省12333 发布日期:2018-11-28 15: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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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随人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资金同步转

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资金,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资金。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资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缴费可累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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