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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

文章来源: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11-28 15: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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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年初已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93元的基础上,再次提高7元,达到每人每月10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深度贫困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余县由省级财政负担4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3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本年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力度最大。2014年初,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60元,增幅为9%;2015年国家每人每月提高15元至75元,增幅为23%;2018年先后两次增加25元至100元,增幅达到33%。今年较大幅度的提高,对于经济欠发达和庞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数的省、市情实际来说,实属不易,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亲切关怀。

本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惠及我市37.3万待遇领取人员。目前,我市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正抓紧进行待遇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手中。

(养老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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