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农转非等特殊政策参保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
集中认证时间: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认证方式
(一)企业退休人员(含个体、农转非等特殊政策参保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居住在四川省内的,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四川省外的,持《乐山市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表》(可登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scls.lss.gov.cn→办事服务下载)、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将鉴证后的《验证表》寄回养老待遇发放地社保局。
(二)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乐山市内的,本人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居住在乐山市外的,持《乐山市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表》(可登陆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scls.lss.gov.cn→办事服务下载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目前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将鉴证后的《验证表》寄回养老待遇发放地社保局。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由各参保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退休人员花名册,然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已参加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表》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未参加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表》,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四、其它
(一)以上单位、人员未按期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2018年8月起停发养老待遇,本人可到省内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待补办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对离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报告而造成冒领养老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每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增减变动的审核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高龄、残疾、重病等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可视情况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进行认证。
(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认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不定期的对各社区认证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