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之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对我省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进行了统一,主要包含三类对象,以下分别介绍。
一是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上职工均有依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此类对象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78号)规定执行。
三是
建筑业(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25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6号)规定,我省已将按项目参保的工作机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以上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未来我省将继续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坚持依法全覆盖、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稿件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