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机构申办

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供应相关支持政策

文章来源:安徽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政策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1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

具体措施

1. 各地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2、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3. 有效落实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领域土地支持政策,对智慧养老建设类项目,可在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优先倾斜。对营利性智慧养老机构的有偿供地价格,可参照市、县发布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评论
分享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