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省属基金会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8号,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及相关文件
申请条件
1、基金会变更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基金会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基金会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其资金来源应合法、真实。
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办理材料
(1)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或章程核准申请书;(2)《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或《基金会章程核准表》;(3)理事会会议纪要(参会理事、监事签名);(4)基金会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原件;(5)根据办理事项的不同,还须以下材料:
有业务主管单位或执业许可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或原发证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提供新换发的执业许可证书;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以及章程核准的须提供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供《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须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的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表格下载:http://www.ahnpo.gov.cn/list-499.html
办理程序
网上预审——窗口受理——承办——审查——决定——办结
办理地点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联系电话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0551-6560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