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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省属基金会机构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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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8号,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及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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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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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基金会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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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网上预审——窗口受理——承办——审查——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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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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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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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省民间组织管理局:0551-65606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