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
案例分析
能,最长可以享受15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 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 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 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 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 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5个月。
来源:四川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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