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国资委、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养老服务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民养老〔2020〕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20〕20号),支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压实疫情防控责任
全市各级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慎终如始做实做细养老机构、护理院(含开展养老服务的康复医院)疫情防控工作,夯实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坚决守住全市养老机构“零感染”底线,确保机构在院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二、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
各地要依托全国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留守老年人模块)、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现有信息平台,做好辖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建立关爱服务台账。充分发挥各类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作用,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分类开展走访探视、社会救助、临时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关爱服务,切实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三、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扶持
(一)增加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疫情期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上调15%,用于弥补养老机构运行成本增加和人员经费补助。执行期为2020年1月至疫情结束。所需资金在各级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调剂解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养老服务机构房租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而发生经营困难的,免收1-3个月房租,执行期间为4月底前。倡导经营用房业主(房东)酌情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三)减轻养老服务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相应税务机关批准,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允许养老机构减免、缓缴部分费用。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减缴缓缴的费种、期限和标准按照相关文件精神予以落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7日
无锡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