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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推进2020年本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卫基层〔2020〕008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01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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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宁疗护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本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等要求,现就推进本市2020年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年内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各区推进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安宁疗护理念与服务向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护理院、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延伸。

制订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完善安宁疗护质控制度,促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其他从事安宁疗护服务机构间分工明确、协作紧密、流程清晰、转介顺畅的运行机制。

加强安宁疗护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安宁疗护特点相匹配的补偿、价格、薪酬制度。广泛传播安宁疗护服务理念,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支持安宁疗护服务的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辖区内居民对安宁疗护服务需求,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服务模式。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12〕20号),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临终关怀科,开展安宁疗护病房服务。推广以家庭病床为载体的居家安宁疗护服务,促进机构、居家服务相衔接。年内,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开展病房或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二)推进区级安宁疗护中心建设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各区应结合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依托区级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推进区级安宁疗护中心建设,发挥辖区内安宁疗护服务、技术和资源引领作用,建立安宁疗护服务分工协助、上下联动机制。年内,各区应明确建设至少1家区级安宁疗护中心。

(三)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开展与质控管理

制订本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与质控标准,持续推进质量评价。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试点推广中医药安宁疗护适宜技术,提升患者临终生命质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安宁疗护服务、运行、管理和评价的作用,将安宁疗护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互联网+”相结合,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

(四)探索多种形式安宁疗护服务延伸

鼓励本市各级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置临终关怀科,开展病房安宁疗护服务。具备家庭病床或出诊资质的,可开展居家安宁疗护。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将安宁疗护服务理念、内容融入医疗机构各项服务中,实现多种形式的安宁疗护服务延伸。

(五)广泛加强安宁疗护教育与传播

根据安宁疗护服务规范,优化安宁疗护培训内容,建立市区考核与多元培训相结合的本市安宁疗护从业队伍能力提升机制。探索建立市安宁疗护协会。将安宁疗护理念传播纳入医疗服务和健康宣教体系,依托各类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深入开展生死教育,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宁疗护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安宁疗护各项工作,落实年度试点任务,确保按时完成既定目标。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应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试点的支撑,健全基本建设、硬件配置、运行补偿、绩效激励等配套支撑,鼓励医疗机构主动探索、主动试点,形成合力,推进安宁疗护试点工作有效进展。

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安宁疗护试点工作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开展试点评价,及时跟踪试点经验,全面评估试点效果,不断优化试点举措,确保试点达到预期效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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