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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长沙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民发〔2018〕17号

文章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1-08-16 1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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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

2018年4月13日

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办养老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特别是保障需要照料的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5〕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进入轮候,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为主建设的市、区(县)级养老机构。本文以下所指公办养老机构为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以失能、半失能护理床位为主。

第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且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所需经费。

第七条长沙市按摩医院(以下称评估机构)受长沙市民政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负责对申请人开展入住评估工作,提供准确的轮候对象评估情况信息。

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承担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工作职责。负责提供轮候床位信息,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复核及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二章轮候

第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面向以下四类老年人:

(一)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核部队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其中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公、因战、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人员。

(二)失独人员,是指独生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个人。

(三)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

(四)无子女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指没有子女且本人收入低于长沙市上年度企业退休金平均水平的老年人。

符合以上四项条件中任意一项,年满60周岁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中度失能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陆评估轮候平台,在线填写《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经区、县(市)民政局在评估轮候平台上初步审核确认,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轮候。

第十一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申请人户籍迁移出长沙市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三章评估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床位空置情况,及时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平台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入住评估通知后,应在约定日期携带以下资料参加评估: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接受评估时,应提供近三个月内,由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腹部b超、乙肝两对半、输血前四项及生化全套;历史病历资料;近期住院的需提供本次出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影像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老年人入住评估的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住评估,并据实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健康状况、生活活动能力、精神与行为状态、护理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类。

第十五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到评估机构所在地进行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应在预约时与评估机构协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 入住

第十六条公办养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轮候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在评估后6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无需重新评估。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均需要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申请人经评估合格,在接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应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交公办养老机构审核:

(一)社区或单位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工资流水;

(二)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和无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应提供市政府批文或相应证明;

(四)重点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体格检查全套资料。

第十八条公办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填写《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评估机构提供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由公办养老机构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将根据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评估结果,按分级分区原则,为入住老年人指定居住区域。

第二十一条 入住后第一周为试住期,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清退,有意隐瞒情况的或老年人入住期间不履行养老协议的,记入公办养老机构信用记录档案。

入住期间,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应对老年人进行再次评估,如评估结果不再适合在当前机构或当前区域居住的,监护人必须服从机构要求对老年人进行异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未与评估机构协商且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评估机构电话、短信通知入住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应将申请人的评估结果和资格审核结果上传评估轮候平台共享。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应依申请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电话、短信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

第五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与管理的相关条件,年满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经评估轮候流程入住到公办养老机构的,如本人退休养老金低于长沙市上年度企业人员退休金平均水平,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资金补贴仅针对符合条件的经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若老年人搬离公办养老机构,则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第二十六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补助条件,年满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特殊困难老年人,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期间给予入住费用(指床位费、护理费两项)60%金额的补贴;

(二)符合补助条件,年满80周岁以上的中度失能特殊

困难老年人,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期间给予入住费用(指床位费、护理费两项)50%金额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补助申领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特殊困难老年人在缴纳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费用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后,填写《长沙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入住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交公办养老机构。

(二)公办养老机构初审。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后,可结合个人收入证明及调查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采取委托区县民政部门及联合财政部门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签署审核意见。

(四)费用减免。公办养老机构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由公办养老机构按财政补贴金额减免申请人相应费用。

(五)公办养老机构信息申报。公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通过长沙市养老服务网站进行公示。每季度将上一季度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及基本概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市财政局抽查。每年6月和12月,市财政局联合市民政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回访和抽查。

(七)资金补贴。市财政局在进行抽查工作结束后,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及轮候管理工作的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资金补助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资格。凡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参照此办法自行出台本辖区内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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