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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长沙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民发〔2013〕11号

文章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1-10-27 16: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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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4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兴建房屋所增加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设立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福利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兴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第二章 资金补贴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建设资金补贴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级或县级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的,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托管、康复等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纳入建设资金补贴范围。

第四条 运营资金补贴范围: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县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由区、县财政承担。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营补贴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第三章 资金补贴

第五条 建设补贴:对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的新增床位,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贴,分两年拨付,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利用原有房屋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补贴,原则上分两年拨付,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可提高补贴标准。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养老需求,自行制定出台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配套扶持政策。

第六条 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养老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生活自理的每人每月60元;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8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元。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建设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政部门同意筹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文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消防、卫生部门审批手续;

(四)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备案)等证明文件;

(五)租赁房屋开办的,需提供10年以上(含10年)租赁合同。

(六)设施设备完善。机构设置须符合《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

(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

(八)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第八条 养老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政部门同意筹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文书;

(二)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正式运营满3个月;

(三)有服务对象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和健身场所,并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四)开设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财务管理规范;

(五)机构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六)入住服务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簿复印件、服务对象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等;

(七)接受服务满意率检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

第九条 申请建设补贴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区、县(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建设资金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运营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其他机构的运营补贴申请报送区、县(市)级民政局和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补贴申请机构和在市民政局申请运营补贴的机构进行评审。区、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或其他中介组织)共同组成联合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运营补贴事宜的评审。建设补贴的评审工作在每年8-9月进行,运营补贴的评审工作在每年的10-11月进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三)年度验审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验审手续的;

(四)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帐目混乱,弄虚作假的;

(五)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不到80%的;

(六)补贴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违反《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五章 资金补贴的拨付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补贴的拨付,具体办法如下:

(一)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正式开业运营满一个月后,可申请建设补贴,评审通过后,拨付50%补贴资金;

(二)运营满一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开放床位40%以上,拨付余下50%补贴资金;

(三)到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延期至达到规定要求时予以支付。

第十四条 运营补贴一年结算一次,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养老福利机构。

第六章 资金补贴的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补贴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的扩建、改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三)其他有益于改善老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金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或申请有关部门冻结其资产。

第十八条被补贴机构必须书面承诺经营5年以上。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使用性质的,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将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二:

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所属时间:年)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三:

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自查报告表

关于印发《长沙市养老福利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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