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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政策

江苏省民政厅

关于逐步稳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的通知

苏民养老〔2021〕29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1-09-02 11: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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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7月21日,省内部分地区出现新冠病毒肺炎本土确诊病例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迅速响应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工作要求,勠力同心、共克时艰,有力有效地坚守了“零感染”的底线。当前,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趋稳向好,12个设区市已全域转为低风险地区,但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依然艰巨。为精准做好我省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充分保障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和健康安全,经研究,对全省除扬州市以外的地区逐步稳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恢复养老机构预约探视

养老机构实行预约探视制度,对入院探视人员,严格个人信息登记、体温检测,以及“苏康码”、行程卡等信息核验,做好个人消毒及防护、随行物品消毒后,按照养老机构设置的探视路线,在指定区域进行探视。对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确需“床边”探视的,养老机构应事先做好必要性、安全性评估,探视人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引导下方可进入老年人住养房间探视。探视期间,探视人员和老年人须全程佩戴口罩,避免肢体直接接触,不得接受探视人员留宿照料。对探视人员转交老年人的物品,安排专人接收,须严格消毒外包装后转交。养老机构要落实好探视人员总量控制、探视时间管理、探视路线管理等举措,探视人离开后,应对其所到区域全面消毒。

境外回国探视人员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并解除隔离一周以上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预约探视人员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1.15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中高风险地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头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二、稳妥做好老年人返院、新入院工作

21日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返院(封闭管理期间离院回家老年人)、新入院老年人,经体温检测和“苏康码”、行程卡等信息核验,且无上文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持入院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正常进入生活区。21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返院、新入院老年人,经体温检测和“苏康码”、行程卡等信息核验,且无上文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持入院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养老机构,须在内设隔离区域单间居住健康监测7天无异常且第6天核酸检测阴性后,可正常进入生活区。不具备内设隔离区域健康监测条件的养老机构,对须按规定健康监测7天的返院、新入院老年人,应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集中隔离场所完成入院前的健康监测。

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确有需要外出且当日返院的,须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说明去处和理由,全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返院时,无上文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做好个人和物品消毒后,可正常返回生活区,并做好个人防护。养老机构应加强对临时外出老年人返院后的健康监测。

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外出就诊应根据不同情况,与家属和老年人商议一致后分类处置:1.非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上门诊视人员进入养老机构,须参照探视人员同样要求;2.确需送医的,由老年人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就医。返院时,无上文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做好个人和物品消毒后可正常返回生活区,并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

三、规范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出入管理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各类工作人员(含机构内从事物业、保洁、陪护、餐饮、运营维护等工作的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在机构内不同房间居住,避免人员过度集中。在外居住工作人员应保持机构、住所两点一线工作生活方式,每天进入养老机构时须严格做好体温检测,核验“苏康码”、行程卡等信息,做好消毒及防护。上下班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不聚餐、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养老机构应合理安排日常工作,除外出采购或办事人员,尽量减少工作人员外出。外出工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机构时,应规范做好体温检测,核验“苏康码”、行程卡等信息,做好消毒及防护。对于养老机构内第三方外包服务人员,和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同样管理,外包服务人员换岗应提前报养老机构负责人同意。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依托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将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常态化防控重点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做好定期核酸检测工作。

养老机构封闭期间休假工作人员返院、新招录工作人员入院,参照前文“稳妥做好老年人返院、新入院工作”要求执行。上门维修检测人员入院,参照探视人员要求执行。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养老机构。

四、加快推进疫苗接种工作

接种新冠肺炎病毒疫苗是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应接尽接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工作。对没有接种疫苗的从业人员,应暂时调离直接接触和服务老年人的工作岗位。各地要加大宣传,鼓励身体状况适宜的老年人接种疫苗,提高老年人疫苗接种率。加强与老年人子女、监护人的沟通,支持或陪同老年人接种疫苗。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接种疫苗的情况,协调卫健疾控部门按照稳妥有序、就地就便的原则,推进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疫苗接种工作。

五、切实落实养老服务支持政策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存经营存在较大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支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克服疫情影响,平稳度过难关。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指导意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要求,在有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运行、服务对象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稳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居家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更好保障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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