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是破解农村养老难题的重要途径,对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省、市都高度重视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自2013年启动,至今年上半年止,全市共有338个村获得部级、省级专项补助资金4695万元。今年,我市开展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示范村建设,将农村幸福院列入“十个一”项目捆绑建设,对被列入市级示范村建设的9个示范村再给予每个村10万元的建设补贴,大大推进了农村幸福院的建设步伐,受到农村广大老人的普遍欢迎。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规划设置不科学、建设标准不统一、设备设施不齐全、监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建设,不断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性质。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休息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形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一个白天相聚交流、共同娱乐消遣、互相帮助照料、可以临时就餐、临时休息、随时回家以及精神慰藉的相对独立的活动场所。
二、明确建设方式。坚持“村级主办、协会组织、群众参与、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的基本原则,以中心村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多方参与、多策并举、形式多样、实际实用的思路,充分利用本村闲置的村委会集体用房、学校、医院、工厂、祠堂等场所及其它公有资产、土地资源,通过置换、购买等形式,进行改建、扩建或新建,原则上不支持与村委会办公场所一同建设。优先选择经济条件较好、老年人口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居住相对集中、场所设施基础好、村级老年协会健全、村支两委有积极性的建制村或自然村进行规划建设。鼓励村幸福院与村卫生室同步规划、同点建设,创新农村医养结合新路子。建设农村幸福院要尊重群众意愿、依据实际需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续发展,体现自愿、自治、互助。严禁将农村幸福院建成老人长期吃住性质的老年公寓,防止老人住不起、村集体经济办不起、政府支持不起的情况发生。
三、严格建设标准。按照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176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88号)规定要求,落实“六有”标准,即“有固定场地、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人员队伍、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市级示范点农村幸福院要提升建设标准和档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具体要求:
(一)名称统一:名称统一规范为“XX乡(镇)XX村幸福院”,由县(市、区)民政局或乡镇区域范围内统一规格(30厘米×200厘米)制作金色字牌匾悬挂在大门右侧或主房门正上方。同时,在右下方悬挂“XX村幸福院福利彩票公益金扶建 X年X月(立)”牌匾。同步规划建设村卫生室的,加挂“XX乡(镇)XX村卫生室”牌匾。
(二)场所规范:所在村老人少于20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超过20人的,不小于150平方米。具备“五室一厅一所”,即:阅览室、健身室、棋牌室、休息室、娱乐室、厨房餐厅、室外活动场所等。若与村卫生室同步建设的,卫生室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三)设备齐全:灶具、餐具配备齐全,并有冷藏和消毒等设施;餐厅配备餐桌、座椅、纸篓、洗漱池、防蝇等设施,老人休息床不少于3张、休息躺椅(竹制)不少于3张,棋牌桌不少于3张、电视不少于1台、电脑不少于1台、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室内外健身器材不少于3种。
(四)制度健全:在村委会的指导下,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简称院委会),制订院委会职责职能。院委会由1-2名本村村干部和2-3名在村里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组成,均为义务服务。院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也可从院委会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本村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院委会负责制定院务日常管理、财务管理、食堂管理、炊事员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文化娱乐管理、阅览室管理、健身室管理、棋牌室管理、休息管理、老人守则等制度上墙公示。建立入院协议、入院老人花名册、工作人员花名册、食谱安排、就餐登记和开展活动计划、方案及记录等资料,做到制度健全、资料完善、管理到位。
四、加强运营管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幸福院的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及时反映处理有关问题,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常运营秩序。要充分体现“三助”(家庭自助、老人互助、社会帮助)、“三自”(自愿参与、费用自理、风险自负)的农村居家养老运行模式,突出互助特色。入院老人坚持自愿的原则,用餐费用由老人本人交纳或子女保障。农村幸福院的水、电、暖、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日常运转费用。可采取县财政补贴一点、村财筹措一点、村民自付一点的办法解决。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幸福院项目,县级财政每年每个项目给予不少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促其长效发展。
五、强化资金监管。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项目验收,做好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及时通报当年度项目进展情况,确保资金安全、不滞留、不挪用。各县(市、区)在确保省里下达项目数量不减、建设标准不降、建设期限不延、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幸福院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办法,建立农村幸福院建设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上一年度幸福院建设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幸福院建设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资金,各县(市、区)应收回,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作为幸福院建设结余资金管理;收回幸福院建设资金的项目需要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按照管理程序重新申报。对擅自改变项目用途、转让出租项目设施或违规开展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伤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