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养老机构政策

福州市长乐区养老机构收费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长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3-23 17:56:54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扶持、培育养老机构有关业务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养老〔2019〕87号)和《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和有收住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公用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二)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用等。

(三)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其他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代办和特需服务等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的,必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收费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收费类别分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和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其它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建设,但经营权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三)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并运营的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并保持相对稳定。政府及其部门参与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收取。代办服务和特需服务服务收费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条 养老机构实施服务并收费,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内退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规定,并每月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帐目(出具发票或收据)。养老机构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养老机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困供养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对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收取费用不超过800元,对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收取费用不超过500元,不得收取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包间费用、特殊护理、杂支费等其它费用。

第三章  服务对象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所有入住老人(含集中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落实请销假制度,以书面形式向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指定人员请假。批假人审批时,要注明外出时间、归院时间、注意事项,并告知请假人其亲属或监护人。请假人归院后要向批假人销假,并及时在《请假外出登记表》上完善相关信息。

第九条所有入住老人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需于出院和入院当天向民政局报备,外出超过30天(含30天)以上的(外出就医的除外),按出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外出当天向区民政局报备,再次入院后需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条如出现虚报在院人员、冒领补贴等违反规定的情况,按照《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进行处罚。

本办法解释权由区民政局负责,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福州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