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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通知

文章来源:沈阳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11 0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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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有效落实《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号)精神,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复产复工,帮助养老服务行业有效克服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提前拨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对已通过审核的养老机构,经再次确认后,认定应继续拨付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提前拨付2022年度建设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配比。

二、提前拨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已通过2021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核且正常运营的养老机构,参照2021年度实际发放运营补贴资金市级配比资金的60%预拨2022年度运营补贴,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配比,待2022年度运营补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照审核情况多退少补。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提高老年人生活标准、补贴一线养老护理人员等方面。

三、阶段性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星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即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02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6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5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74元、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98元。市、区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配比。

四、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对老年人服务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星级评定时将充分考虑疫情因素。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022年度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即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三星级6万元、四星级10.8万元、五星级15.6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星级2.4万元、四星级3.6万元、五星级4.8万元。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比。

五、强化责任保险支持。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速理赔、应赔尽赔。2021年度投保的公众责任险在原保险期限上延长,延长期限从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暂停服务之日起至恢复服务止。

六、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部门确保补贴资金有效落实,及时发放至养老服务机构,积极采取措施,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全力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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