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区民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攻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建设的通知》(武民政〔2018〕18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13〕49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补贴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8年度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农村幸福院;2018年度已正常运行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
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运行补贴,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行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7〕34号)规定执行;新建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按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攻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服务点建设的通知》(武民政〔2018〕18号)规定执行。
(一)自查申请。村委会对照建设、运行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向所在街道提出书面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附件1)。
(二)检查验收。街道接到村委会上报申请后,实地勘察,检查验收后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1)。
(三)复核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逐个现场进行检查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填写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行市级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经区民政局批准后,向市民政局上报市级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四)下拨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补贴资金报告,会同市财政局下拨市级补贴资金,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下拨区级补贴资金。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是落实精准扶贫要求、关爱农村留守老人的重要举措,各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保障经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事后监管。各级要认真负责,对照标准,严格把关。经查证属于弄虚作假的,追回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把握时间节点。各区民政部门要指定人员,做好相关工作,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申请市级补贴资金报告(含附件1、附件2)上报市民政局福慈处,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村、街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
武汉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