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0-2026-0002
各区(县、市)民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国资监管机构、医疗保障局、消防救援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文体和旅游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国资监管机构、消防救援大队,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教育文体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国资监管机构、人社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关于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强化县域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统筹,精准布局嵌入式机构,统筹各类资源,加快推进“家门口幸福养老”服务阵地建设,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便捷可及、优质普惠的养老服务,现就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概念定义。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嵌入式机构”)是指主要依托社区(小区)的公共空间、服务设施及各类闲置资源等,为老年人提供机构照护、短期托养、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或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运营的养老机构。
(一)科学规划选址。嵌入式机构应根据区域内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及“15分钟服务圈”半径等因素科学选址、均衡布局。鼓励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毗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无存量养老机构、或存量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达80%以上的街道(镇乡),应在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下,深入分析研判老年人需求,谋划建设嵌入式机构。
形成建设意向后,嵌入式机构举办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计划(详见附件1)。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及县域内养老机构床位使用情况,提出该嵌入式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意见。
注重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在项目选址和启动前,由项目所在地街道(镇乡)牵头,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地质洪涝灾害风险评估,并制定预防化解预案。
(二)明确功能要求
嵌入式机构主要面向社区内失能老人、高龄老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以下服务:
1.优先为经评估为失能的老年人提供机构照护服务;
2.为需康复护理、家属需要喘息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3.鼓励嵌入式机构根据自身供给能力和社区内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以下一种或多种服务:为未入住机构的社区老年人提供专业上门照料、护理服务;其他可以延伸至社区、居民家庭的为老服务,如老年助餐、家庭照护者培训等;其他专业化特色服务。
(三)深化医养结合。新建嵌入式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存量机构应通过改造逐步达到75%以上。可结合实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
嵌入式机构应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紧密合作机制,通过毗邻建设、内设医务室、签约服务等方式,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到嵌入式机构设立执业站点或家庭医生工作室。签约服务的,应明确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内容和频次。
(四)鼓励共建共享。鼓励嵌入式机构与养老服务中心(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食堂等统筹建设或合作。共建共用的,应明确各方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
嵌入式机构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明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并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确保适当规模。嵌入式机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有条件的鼓励扩大规模,确保可持续运营。
与养老服务中心合建的,老年人全托区域应该相对独立设置,且全托区域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六)纳入机构管理。嵌入式机构按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其场所选址、备案登记、安全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人员配备等均应符合养老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七)统一系列名称。全市嵌入式机构统一使用“宁波市××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名称,括号内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服务品牌或运营主体名称。
(八)建立项目核验机制。自愿申请纳入嵌入式机构管理的项目,在完成消防验收、法人登记和养老机构备案、取得相关经营(执业)许可等流程后,区(县、市)、功能区民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核验(核验标准见附件2)。核验合格的,纳入“长者照护之家”系列,享受嵌入式机构相应政策。
(九)加强用地支持。优先支持嵌入式机构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结合建设。
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依法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单独成宗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方式供地,土地使用者可按需选择供地类型。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在2年内缴清,其中第1年缴纳的土地价款不应低于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
支持各地在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出让底价。
在保障市场公平的前提下,养老机构用地可带机构类型、运营方式、床位数量、服务质量、安全要求等准入条件出让(租赁)。
在符合安全、健康、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通过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方式,利用闲置商业、办公、学校、社区用房等建筑作为养老机构,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含嵌入式机构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更新政策。
(十一)支持存量闲置资源转化利用。支持街道(镇乡)将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等存量资源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嵌入式机构。
在选址环节,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对接本级财政、国资、教育等部门,通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宁波国企房产云平台等渠道,多方了解国有存量闲置房产信息,推动区位合适、结构安全、面积达标、改造成本可承担的存量闲置国有房产转化为嵌入式机构项目。
利用既有建筑改建的,应在改造前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等进行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如需改变用途导致抗震设防类别提高,应进行加固设计。优先选择结构条件好、便于设置独立分区和安全疏散的独立建筑或底部楼层。
(十二)支持“院居家”融合服务。鼓励嵌入式机构与养老服务中心(站)统筹设置,强化区域统筹、资源链接功能,开展助餐理发、陪诊助医、代购代办、助浴助洁、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
支持嵌入式机构依托专业能力承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嵌入式机构优先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十三)衔接等级管理机制。对因床位数量不足无法评定相应机构等级的嵌入式机构,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经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评估通过、形成评估报告后,可参照同级机构等级进行管理,最高不超过三星级。该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机构等级挂钩的政策,不作为机构等级评定的等效替代。
(十四)支持专业集约运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鼓励运营主体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嵌入式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支持“嵌入式机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一体化运营,实现区域内养老服务资源集约化、管理标准化、服务专业化。
(十五)建立项目联合前置会商机制。项目启动前,可根据项目方或属地街道(镇乡)申请,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发改、资规、住建、消防、教育、卫健、生态环境及属地街道等部门进行联合前置会商。联合前置会商中,重点将规划符合性、结构安全鉴定结论、消防可行性研究结论作为核心审议内容,形成项目联合预审纪要,指导协助项目方选择可行性强的改造路径(纳入城市更新机制或临时改变用途)。对于涉及规划许可豁免或加固的项目,应建立专家论证作为必要环节。各相关部门在后续审批中应充分采纳预审阶段的共识。
对闲置学校用房改建养老机构的项目,在联合前置会商中,需重点审核教育布局符合性、资产处置合规性、安全改造可行性。对涉及历史风貌建筑、重要教育遗存的校舍,改建前须开展历史文化价值评估,严格保护建筑原貌与历史文化价值,严禁破坏性改造。
明确改造路径后,按照《浙江省推进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试行)》(浙发改服务〔2024〕92号)实施。
(十六)依法依规监管规范。嵌入式机构按养老机构进行监管。委托运营的嵌入式机构,由街道(镇乡)与运营主体签订运营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利用国有闲置资产改建的养老机构,须保持建筑及资产公益属性,不得违规转让、抵押;归属国有资产权益的运营收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监管,优先统筹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十七)附则。本文件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上级政策文件对嵌入式机构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附件:1.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计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