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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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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为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我局制定了《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 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变更的处理意见
  现就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办理就医关系变更手续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因工作需要,在外省市某一地方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试行医疗费用包括和成建制在外省市的单位职工),应由用人单位持单位证明,统一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代为办理职工就医关系转出或转入本市的变更手续。
  二、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在职职工中,具有上海户籍的职工应领取社会保障卡,未领到社会保障卡的职工应按规定到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由职工个人保管。
  三、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工作地的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限于在用人单位结算关系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刷卡结算医疗费用使用。职工在外省市就医及本市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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