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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允许跨网点办理委托贷款和规范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8-22 0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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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同时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我中心决定放开经办网点的委托贷款业务,同时规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购房职工跨网点办理委托贷款
  取消在建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哪缴存、在哪贷款”的限制,购房职工可以在建行现有委托贷款经办网点中任选一家办理委托贷款,国管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在建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在建行任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但须由办理该笔查询业务的网点经办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上注明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及本网点业务用公章后方有效。
  二、规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手续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须由借款人在委托贷款经办网点当面签订,借款人有配偶的,其配偶也须同时到场,当面办理借款合同签字手续。若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可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其配偶代其签订借款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授权委托书》(签订借款合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4年5月1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签订借款合同)
  我(姓名) 身份证号
  因不能亲自到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现授权我的配偶(姓名) 身份证明编号 全权代表我签订该借款合同。我对其代我签订的上述合同,均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仅限于夫妻双方间的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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