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政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3-28 00:00:0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第13-24个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445

410

≥35岁

500

410

41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550

440

41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上海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和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6号)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