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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01 15: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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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

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

1255

1004

-

≥35

1310

1048

838

满10年不满25年

<45

≥45

1360

1088

87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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