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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3-16 19: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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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改要求和本市总体部署,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7〕5号),对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本市对门急诊诊查费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就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按附件所列执行,超出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4家医改试点医院统一按该附件执行。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14日。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附件

二三级医院门急诊诊查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次

收费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

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级医院

16

13

三级医院

22

16

专家门诊诊查费

二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24

13

二级医院主任医师

32

13

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

30

16

三级医院主任医师

38

16

急诊诊查费

二级医院

17

14

三级医院

24

1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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