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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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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进一步坚持有效管理措施,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见附件)。
  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一、职工处方用药范围
  ㈠药品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㈡处方用药的名称、规格、剂型,以及限制使用范围和适应症,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㈢不得开处与病情诊断或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㈣严格执行《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
  二、职工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㈠处方用药品种
  ⒈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⒉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⒊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⒋一次门诊不同临床科室不得开具相同药品。
  ㈡处方数量
  在一个科室门诊就医时,只能开具1张处方;因病情需要联合使用西药、中药或者使用外用药的,可以开具两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6个品种以内), 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㈢处方用药量
  ⒈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⒉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⒊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内用量。
  ⒋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⒌就医职工上次门诊处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㈣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三、职工住院用药规定
  ㈠住院用药不得使用与住院诊断的疾病治疗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住院期间,因治疗必需而医疗机构缺药且无替代药品的,应由医疗机构药剂部门负责采购,不得开外配处方(医疗机构无中药房而指定的“特约中药房”除外)。
  ㈡出院配药范围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且应与出院诊断的用药范围相符合。
  ㈢出院配药限量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配药限量为2周至1个月用量。
  ㈣出院配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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