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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0-12 1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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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医疗保险卡的名称和样式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凭证的名称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正面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字样;背面为打印的姓名、出生年月、卡号、磁条和空白条。空白条供持卡人填写本人地址或电话。

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

医疗保险卡的基卡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并由市医保中心或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制成印有姓名、出生年月、医疗保险卡卡号及写入磁条信息的成品卡。

三、医疗保险卡的发放

区县医保中心可通过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包括托管单位)向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无托管单位的,区县医保中心可直接发给职工。

新参保的在职职工,在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领取医疗保险卡;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上旬,领取医疗保险卡。新参保的城乡居保人员在缴纳参保费用后,领取医疗保险卡。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在发放医疗保险卡时应当核验,并办理签发手续。经核验有差错的暂缓发卡,并及时与市医保中心核校。

四、医疗保险卡的换发

参保人医疗保险卡损坏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邻近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办理更换手续。办理手续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审核后应及时制卡,并发放新的医疗保险卡。

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由区县医保中心负责收回并销毁。

五、医疗保险卡的报失

参保人遗失医疗保险卡时,可凭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及时到邻近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报失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上签字确认。参保人也可以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电话报失时,参保人必须同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医疗保险卡卡号。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接受书面报失,书面报失成功后,立即停止该卡结算。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接受电话报失后的1小时内停止该卡结算。参保人应在办理电话报失后的48小时内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书面报失手续。

已办理书面报失或电话报失的参保人,报失后又找回医疗保险卡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撤销报失手续。办理时,参保人应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上签字确认。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受理撤销报失后,市医保中心在1小时内恢复该卡的结算。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在停止该卡结算前,由于使用该卡结算医疗费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医疗保险卡的补发

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有制卡权限)在受理补办医疗保险卡申请后,可当场办结。无制卡权限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在受理补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如参保人中途找回医疗保险卡并办理撤销报失手续的,参保人可选择使用新卡或旧卡。

七、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参保人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急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时,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规定购药和申请报销符合规定的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时,必须出示医疗保险卡。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市、区县医保中心及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应当核验职工医疗保险卡。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的,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告知市医保中心。

八、其他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规定发文之日,医保卡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

2.《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

附件1

医保业务表 -

编号 00-00000000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申请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原医疗保险卡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原 因

遗失 □ 损坏 □

报失单编号

申请人签名

(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经办人⑴:

换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领卡人签名

(盖章)

身份证号码

医疗保险新卡号码

经办人⑵:

领卡经办日期

年 月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骑缝章)

编号 00-00000000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补办、更换领取通知单

请于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__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办理领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新卡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注】⑴ 补(换)卡须凭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办理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及本通知单,到原申请补换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⑵ 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损坏需补领新卡的,应将原损坏卡交回。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附件2

医保业务表 -

编号 00-00000000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原医疗保险卡号码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报失

有 □ 无 □

电话报失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

原报失登记经办机构

原报失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报失登记人签名

(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

(盖章)

报失登记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

经办人⑴:

撤销登记人签名

(盖章)

撤销委托人签名

(盖章)

撤销登记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

经办人⑵: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骑缝章)

编号 00-00000000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报失、撤销回执单

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于 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报失 / 撤销《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卡号:________________)。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注】⑴ 申请人报失后未办理补领新卡手续前需撤销报失的,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办理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有效证件及本回执单,到邻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⑵ 登记报失以后需申请补领新卡的,可凭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办理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及本回执单,到邻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新卡手续。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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