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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上海市:《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诊疗类)规范和调整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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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 :为什么出台本《通知》?
  答:今年4月,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办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联合下发了《规范和调整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对本市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在服务项目收费以外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为保障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权益,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可单独收费的手术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械医保支付管理,我局经过调研和反复听取专家意见,出台了本《通知》。
  2、问:文件中关于“限指征支付项目”的“指征”是什么意思,是怎么确定的?
  答:“指征”是一个医学术语,文件中的“限指征支付”是指该诊疗项目只有在规定的适应症或疾病等使用,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过范围使用诊疗项目,医保将不予支付。“指征”的内容是医保管理部门在调研和反复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指征”由临床医生掌握。
  3、问:以往已发文明确医保分类支付的医疗器械,本次文件也写明医保支付,医保是否继续分类支付?
  答:已发文明确支付办法的医疗器械,若属于医保分类支付的,继续按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支付。如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仍按沪医保[2003]108号文规定,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支付30%,使用国产或合资材料先由个人支付20%,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问:《通知》实施后,以往已发文明确医保不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本《通知》中未再提及,是否自然纳入医保支付?
  答:已发文明确医保不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本通知中未再提及的,仍继续按照医保以往公布过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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