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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政策问答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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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出台《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答: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抚恤待遇的相关规定作过调整,而近年来,本市殡葬服务相关费用上升较快,造成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负担较重。为了解决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抚恤待遇偏低的问题,在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的热切关注下,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制定了《通知》。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规定,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执行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6000元的一次性救济费。
  3.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谁承担?
  答: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承担。
  4. 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能否参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答:《通知》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不涉及企业在职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因此,各企业在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情况和实际支付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参照《通知》规定向本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职工增发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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