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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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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

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

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885

708

≥35岁

940

752

65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990

792

65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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