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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8-07-28 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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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68号
  各管理部:
  为保证我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8号),现就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贷款后再次申请个人贷款,应持督查办出具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身份证明,到出具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身份证明的督查办所在管理一部申请个人贷款。出具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身份证明的为市督查办的,可以由方庄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也可以由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所在区的管理一部受理贷款申请。督查办出具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身份证明应由管理部同其他个人贷款材料一并存档。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再次申请个人贷款,各管理部对其公积金及家庭收入的审核,比照危改有关政策执行,其他操作应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行贷款程序执行。
  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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