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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3-22 0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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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同时启用《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第三版)(附件1,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第三版))和《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申请书》(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还款期间还款方式的变更
  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后,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方式的,须于预定的变更日前15日直接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提交《变更申请书》,且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贷款逾期的借款人,须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受托银行受资金中心委托审查借款人贷款余额、剩余月数、账户状态、收入情况和还款能力,完成审批程序。对经审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借款合同》签约各方须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借款人先按原还款方式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新的还款方式自下期开始执行。
  二、以原《借款申请表》申请贷款变更还款方式的处理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实行后,使用原《借款申请表》申请贷款,尚未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方式的,区别下面两种情形办理:(一)资金中心对贷款申请尚未稽核的,由借款人出具《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方式确认书》(附件3),资金中心按确认的还款方式打印借款合同附表页;(二)资金中心对贷款申请已稽核的,借款人可在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填写《变更申请书》和签订《变更协议》,变更还款方式。受托银行根据资金中心审批的贷款金额和期限,按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计算借款人的分期还款额。
  使用原《借款申请表》申请贷款,已签订借款合同,在首次还款日前,要求变更还款方式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变更申请书》
  《变更申请书》分列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含缩短贷款期限辅选项)、延长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共四项变更情况,其中非冲突项可在一次变更申请中组合选择。《变更申请书》启用后,原《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即行废止。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缩短贷款期限及延长贷款期限均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各项变更的具体政策、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不变。
  四、使用《借款申请书》(第三版)提交贷款申请的,借款人自愿选择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还款方式的变更。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第三版)
  2.《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变更申请书》
  3.《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方式确认书》(样式)
  4.《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本金还款参考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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