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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抵押登记试行委托代理制的函

文章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6-11 09: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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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
  我中心委托你行发放的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抵押委托贷款)的抵押登记工作,近期将试行委托代理制,即由我中心认定的具备代办资格的代办机构办理,你行所属各抵押委托贷款经办支行将不再负责办理此项事务。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抵押委托贷款已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的,你行所属各经办支行汇总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他项权利证明细表》(见附1),连同相应《他项权利证》复印件于6月30日前一并送交我中心,同时提供该明细表的电子版。
  二、抵押委托贷款正在办理抵押登记的,你行所属各经办支行继续办理完毕后,汇总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他项权利证明细表》,连同相应《他项权利证》复印件于6月30日前一并送交我中心,同时提供该明细表的电子版。
  三、抵押委托贷款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你行所属各经办支行不再负责办理,应汇总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明细表》(见附2),连同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他所需资料于5月20日前一并送交我中心,同时提供该明细表的电子版。
  四、抵押委托贷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你行所属各经办支行于6月30日前向我中心报送电子版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细表》(见附3)。
  今后收到《房屋所有权证》时,汇总编制《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明细表》,连同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原件、其他所需资料及该明细表电子版一并送交我中心。
  五、我中心为认定的代办机构出具《关于提供抵押登记所需相关材料的函》(见附4),代办机构凭该函到你行所属各经办支行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抵押权人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你行所属各经办支行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此函。
  附:
  1、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他项权利证明细表
  2、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房屋所有权证明细表
  3、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细表
  4、关于提供抵押登记所需相关材料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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