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航 移动端 ...
养老信息网LOGO

失业保险政策

张家口市: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字〔2011〕36号】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6-27 00:00:00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2010〕412号《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决定提高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县区执行标准见附件。

二、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提高。

三、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搞好资金调度,广泛宣传政策,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张家口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明细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张家口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明细表

累计缴费

时间

核定领取

月数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元)

月领取医疗补助金(元)

月领取金额合计(元)

市区、

宣化县

其他县、

塞北

察北

市区、

宣化县

其他县、

塞北

察北

市区、

宣化县

其他县、

塞北

察北

第1个月至第12个月

满1年不满2年

3

540

480

54

48

594

528

满2年不满3年

6

540

480

54

48

594

528

满3年不满4年

9

540

480

54

48

594

528

满4年不满5年

12

540

480

54

48

594

528

满5年不满6年

13

580

520

58

52

638

572

满6年不满7年

14

580

520

58

52

638

572

满7年不满8年

15

580

520

58

52

638

572

满8年不满9年

16

580

520

58

52

638

572

满9年不满10年

17

580

520

58

52

638

572

满10年不满11年

18

630

560

63

56

693

616

满11年不满12年

19

630

560

63

56

693

616

满12年不满13年

20

630

560

63

56

693

616

满13年不满14年

21

630

560

63

56

693

616

满14年不满15年

22

630

560

63

56

693

616

满15年不满16年

23

630

560

63

56

693

616

满16年及16年以上

24

630

560

63

56

693

616

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

不满17年

24

540

480

54

48

594

528

满17不满27年

24

580

520

58

52

638

572

满27年及以上

24

630

560

63

56

693

616

评论
分享
QQ空间 微信/手机浏览器
查看/参与评论
张家口市养老院导航
延伸阅读
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张人社字〔2015〕39号) 张家口市: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4〕159号)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张人社字〔2012〕80号 张家口市: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张家口市:《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1]88号) 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人社字〔2014〕277号) 张家口市:《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张人社字[2011]38号) 张家口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病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张人社字〔2012〕311号 张家口市:关于调整市本级基本医疗、生育、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张人社字〔2013〕130号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张人社字〔2017〕390 号) 张家口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申请补贴通知 张家口市:市人、财局转发省人、财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口市: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标签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人评论
发布评论需要您先登录, 立即 登录 | 注册
长者入住登记 公众微信 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