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社字〔2015〕39号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一、从2015年3月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各县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执行档次、计发标准见附件。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张家口市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5年3月9日